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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成为“高危”人群,局已定,好会计给你支几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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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9 22:5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几天减税新政还炙手可热,有关会计人员诚信的制度又接踵而来。《财政部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诚信建设指导意见”已经出台,这就意味着财务这一职业已列入“高风险”职业的范畴,从此,我们各位财务人员的职业发展之路成长与责任将并存。


诚信建设指导意见一出台,都说从事会计工作已是高风险工作!具体有哪些“风险”?究竟“高”在哪里呢?会计人应该如何做才能既充分体现职业价值,又能远离职业风险呢?今天小好就给各位财务小主列几个“高”招!

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例吧。

案例原文

青岛市国税局稽查部门查处了青岛超旭工贸有限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该企业在明知销货、开票单位不一致的情况下,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已构成偷税行为。

2015年年底,青岛市国税局稽查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在侦办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过程中,发现青岛超旭工贸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公安部门联合专案组遂对青岛超旭工贸有限公司账簿凭证等纳税资料进行检查,并对该公司实际经营负责人秦某某、财务负责人董董某某进行询问。

根据秦某某与董某某供述,二人系夫妻关系,秦某某发现青岛超旭工贸有限公司进项发.票不够抵扣,便联系某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孙某某,并由董某某到孙某某处,虚开了销货单位为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价税合计8.3万元,同时,董某某按5%向孙某某支付了4100元的开票费。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青岛超旭工贸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真实资金往来的情况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2万元,已构成偷税行为,被国税部门责令补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1.9万元。同时,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并由李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秦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判处董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13年6个月。

看完案例,不禁感叹:挣着卖白菜的钱,何苦操着卖白粉的心?
防范风险、不踏“雷池“,不踩法律红线,保护好自己!也是建立会计职业诚信的基础。

那作为会计,如何防止替别人的过错“埋单”,不去自毁职业前程呢?以下几点要牢!

对虚假账的需求说“NO!”;

对于业务随意、不规范,没有明确建立财务规范和执行制度的公司说“再见!”;

对于代账会计,不接“烫手的山药”,哪怕是老板给足了有诱惑力的人民币。

对新政了解的不及时,不能够恰当应用与企业业务相互匹配,在小好看来,对于会计本身来说,这个内在风险指数最高。为什么这样讲呢?如果说前三个风险我们可以人为去把控,这个风险是需要有很多职业判断的,有时不知不觉就会触及”防线区”。

就当前的新政和财税环境,财务人员容易触碰的内容,小好也曾经强调过,在这里再次重申提个醒:

金税三期,税务部门通过大数据平台,能够清楚的看到企业进来多少货物、销售了多少货物、仓库中还剩余多少货物,所以一定要做到存货账实相符。

发.票进销比对,进的什么品名就要开具什么发.票,进销商品业务一致检查不可忽视。

新版开票系统,防伪开票系统中的销售额要与纳税申报表中的销售收入进行数据比对,少报收入万万使不得。

五证合一,为各个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奠定了基础,工资表上的员工社保要如实缴纳。

大额交易款项必须公对公打款,别私设个人账户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金税三期新的个税申报系统,设置了企业端与税务端,全面监控两处以上取得收入的个人所得,若从多家单位获得收入,就要主动申报个税哦!

长期零申报、欠税逾期未缴、公司非正常、开具发.票后作废、公司停止营业后不注销等等,若有以上情况发生,你将会被列入黑名单,一处违规将处处受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务均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与《税法》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就有自毁会计职业前程的可能, 情节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财”和“税”要统一、合法就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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